连带债务涉及其效力的内容是:
1、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取存款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债权人的债务;
2、债务人可以按照前条的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3、债权人免除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的,其他债务人应当在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消除债权人的债务;
4、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属于一人的,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在扣除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继续存在;
5、债权人延迟支付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有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