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仅取消了晚婚,也取消了晚育,但同时规定,只要在国家计划生育内生育的公民,仍应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至于公民可以获得多少天的生育奖励家,不管是原计生法还是新计生法均未明确规定,而是将这一权限赋予了各地方。
目前率先出台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广东省就明确规定,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计生的,延长生育假30天,陪产假由10天增至15天。那么对于其他没有出台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省市,职工在2016年1月1日后如何休产假以及生育奖励假呢?
比较明确的是,职工的产假继续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执行,享有98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而生育奖励假,与晚婚假的原则一样,在各省市未出台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前,仍应执行原有规定。对于时间节点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以妊娠之日起计算,但需要各地细则进一步确定。
知识链接: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要修改内容
1、由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原《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第一款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同时,该条新增第四款: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2、育龄夫妻可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原《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条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3、取消晚婚晚育假,公民可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
原《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4、按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原《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且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原条款基础上新增一款,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