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机关一般对行政机关不合法或不适当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采用撤销的方式,追究责任,实施监督,并有权对组成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行》第三条
人民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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