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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资格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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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申请条件包括:家庭成员的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家庭成员需共同生活并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但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申请。申请人家庭人口包括户籍迁出但在校就读的学生、非农业户籍但在当地农村常住的成员等。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形包括拒绝劳动、隐瞒收入、超过经济承受能力购买非必需品等。

法律分析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一、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提出申请。

二、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报和核定家庭人口。

(一)户籍迁出但尚在校就读的学生;虽然拥有非农业户籍但在当地农村常住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应当计入的家庭成员,纳入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计算;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

(三)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但应按规定申报和核算收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保障待遇:

(一)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山林、水塘等,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二)拒绝配合入户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四)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

(五)家庭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合保障条件、实际生活水平超过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

(六)因、吸毒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七)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保障待遇的

结语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严格,需满足家庭成员收入低于标准、无法维持基本生活需求等条件。申请人家庭人口按共同生活成员核定,特殊情况可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低保待遇,如拒绝劳动、隐瞒收入、购买非必需品等。其他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将由民政部门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七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六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等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对成员的入社、除名等作出决议;

(八)公积金的提取及使用;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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