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党的和省、自治区、直辖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法律依据:
《中国党巡视工作条例》 第十三条 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常委会、、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和常委会、、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