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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借款合同能否约定利息

来源:化拓教育网

本文探讨借款利息的定义和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是否能约定利息的问题。根据金融法规,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借贷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也应属无效约定。同时,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损失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在司法实践中,虽有判决仅返还借款本金不收缴利息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否定对借款人的民事制裁制度。因此,对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赔偿自还款期满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之日止的逾

法律分析

借款利息是指企业在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时所产生的利息费用,或者在企业发行债券时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等。

二、企业之间借款合同能否约定利息

企业间借款合同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借贷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也应属无效约定。借款人取得出借人的资金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返还。由于出借人出借资金的行为对借款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具有过错,其请求返还的范围仅限于借款本金,不应包括利息。根据明确规定,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因此,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损失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三、企业之间借款能否要求利息损失赔偿

根据明确规定对借贷合同逾期利息损失的处理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批复明确了当事人不能因其违法行为获得收益。

虽然司法实践中存在为了让借款人的财产优先偿还出借人本金而一般仅判决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不收缴利息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否定对借款人的民事制裁制度,更不能得出要保护当事人逾期利息的结论,从而判决由一方当事人取得本该由国家收缴的利息。

因此,对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赔偿自还款期满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的请求,也不应予以支持。

结语

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是无效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损失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同时,也不应支持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赔偿自还款期满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的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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