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的法定产假为98天。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情况下,产假可以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情况下,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可以相应增加15天产假。此外,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情况下,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情况下,享受42天产假。
生育津贴领取条件为: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
2、参保人在分娩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一定期限(具体期限因地区而异,需以当地为准),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不足规定期限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3、本市户籍(部分地区可能包含非本地户籍)的生育妇女,且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满一定时间(通常为6个月或更久)以上,并在职期间生育子女。
综上所述,产假的法律规定时长为98天,根据具体情况可有所增加。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充分的休息和适当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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