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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满犯新罪

来源:化拓教育网

1、缓刑期内犯新罪的才会撤消缓刑,既然考验期都满了,那么相当于原刑罚执行完毕,再犯新罪的就要另外判决2、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是想通过对其判处刑罚但不予关押而达到改造罪犯的目的3、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违反缓刑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的行为,就说明这种目的已达到,那么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没有必要再执行了。

一、收监执行的种类和条件

(一)、人民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

1、必须是人民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判决的罪犯。

2、判决的刑罚必须是实刑。

3、管制、缓刑(除死缓外)、监外执行、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不属于收监的范畴。

(二)、被判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否则,就要宣告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即收监执行)。撤销缓刑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1、缓刑期间再犯新罪。这里的新罪,是相对于已判之罪而言的,它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既包括同种之罪也包括异种之罪。只要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就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对新罪和原判之罪实行数罪并罚。

2、缓刑期间发现漏罪。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说明犯罪分子隐瞒了部分罪行,没有认罪伏法和真诚悔罪,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对漏罪和原判之罪实行数罪并罚。

3、缓刑期间严重违法。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规或者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2、拒不报告行踪、下落不明的。

3、采取自伤、自残、欺骗、贿赂等手段骗取、拖延暂于监外执行的。

4、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医疗、诊断病历材料的。

二、缓刑到居委会报到吗

判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须在判决裁定生效的十日内到当地司法局报到,再根据司法局的要求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要由人民来决定,也就是说,缓刑必须经过人民的判决,并由人民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到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机关,在缓刑考验期内,由机关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进行考察,由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被缓刑的罪犯没有再犯新罪也未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原判决,对该犯罪分子新犯的罪或者发现的漏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重新决定对其执行的刑罚。如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规或者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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