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标的与管辖都可以由争议双方协商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有争议的情形,都可以先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提出诉讼,请求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对于原告和被告不在一个省市的,可以先协商确定管辖,再行起诉。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普通案件都是由基层人民管辖。中级人民管辖五千万元以上的案件,基层人民的管辖标的额一般在五千万以下。
一、关于规避级别管辖的问题
审判实务中一些突破级别管辖权限受理诉讼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初始的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即受理诉讼时争议标的数额等就明显超出其级别管辖权限;另一种是后发的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即在受理诉讼时,原告主张的争议标的数额在受诉级别管辖权限内,但在开庭时,由于原告增加或变更了诉讼请求。争议标的数额发生了变化,超出了受诉的级别管辖权限。
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是民诉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原告若是正当行使此项权利,本无可非议,但问题在于原告利用此项权利规避级别管辖。按照争议标的额,诉讼本应当向上一级提出,但原告为了使下一级能够受理其诉讼,起诉时故意将争议标的额降低到下一级的级别管辖权限内,等到开庭审理时,原告再要求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原告这样做有几重目的,首先是使下一级能够合法地受理其诉讼,其次是使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无法发挥作用,最后是将二审由原来双方共同所在行政区域的变为自己所在地区的,以求得本地的“特殊保护”。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原告的这种做法通常是在得到下一级默许后进行的,甚至是原告的律师事先同受诉的法官共同事先安排好的,所以,当被告对级别管辖提出异议时,法官往往以答辩期已过为理由不予理睬,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