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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履行的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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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宣告破产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即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以了结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破产清算组在收集管理破产财产的基础上,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和处理;二是用变卖破产财产的价款支付破产费用,清偿优先受偿人,然后将剩余金额在所有破产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为:

1,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申请公司破产

2,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同时,受理后,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的结算业务。开户银行支付维持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必需费用时,需经人民许可。

3,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就在10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的分配处理方案以及和解协议。

4,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由股东代表,有关机关及相关专业人士组成。

5,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织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他们对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6,组织成立破产清算组织的,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由破产清算组织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裁定后执行。

7,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织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8,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织向公司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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