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运输抵扣最新规定如下: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税额。
以专用或电子普通为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专用或电子普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电子普通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栏“其他”中。
同时,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第10栏包括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专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
纳税人未取得专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电子普通的,为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旅客运输服务是国内旅客运输,不包括国际旅客运输;
综上所述,纳税人应根据凭证类型,按照对应的公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航空运输抵扣仅包括票价和燃油附加费,不包括民航发展基金;除专用或电子普通外,其他凭证均需注明旅客身份信息,手写无效。
【法律依据】: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征管问题的公告》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电子普通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电子普通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税额。以专用或电子普通为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专用或电子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