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开出后才丢失的处理:
(1)开出未认证
①丢失联的处理:使用专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并用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开票方和税局无需特殊处理。
②丢失抵扣联的处理:可使用专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将专用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无需开票单位作任何处理,税局在认证时以联作为抵扣认证依据。
③丢失联和抵扣联的处理: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开票方需要复印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④丢失记账联的处理:(此情况条文中未作明确,此处为个人作法)如果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的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证。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
⑤丢失全联次处理:(此情况条文中未作明确,此处为个人作法)结合③和④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
开出已认证
①丢失联的处理:使用专用抵扣联作记账凭证,使用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
②丢失抵扣联的处理: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
③丢失联和抵扣联的处理:开票方需要复印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④丢失记账联的处理:(此情况条文中未作明确,此处为个人作法)如果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的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证。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
⑤丢失全联次处理:(此情况条文中未作明确,此处为个人作法)结合③和④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