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会约定发包人要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保修款等几种类型的款项,很多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并未按合同约定的进度及金额进行工程款支付,这种未按约定支付的行为通常会导致其中一方的利益受损,有时候是发包人在结算时发现已经超付。但更常见的情形是,发包人逾期付款,造成承包人利益受损,便通过各种形式的索赔向发包人要求利益补偿。
一、哪些情况下工程延误工期不算违约?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的。
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的。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的。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
6、发生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者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以上这些情况工期可以顺延的根本原因在于,这些情况属于发包人违约或者是应当由发我人承担的风险。反之,如果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是承包人的违约或都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则工期不能顺延。
当发生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时,应按以下做法予以确认。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应将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的1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
二、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合同工期顺延的情形有哪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顺延的情形有:
1、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进度款或工程师未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以致不能施工;
3、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
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8小时;
5、不可抗力;
6、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