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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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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2、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3、人民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4、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5、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可以受理。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标准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为》规定,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一)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4、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照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7、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二)财产损害赔偿

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以及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等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二、如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就应当提起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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