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进行审理时,被害人应当出庭。如果在审判案件时,被害人没有出庭,作为辅助控诉人,则被视为放弃权利。如果被害人身为证人,不出庭则会妨碍公正审判。被害人出庭参加诉讼,可以与被告人当庭对质,使法官对案件的审查更加客观,更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以作出合理判决。
一、证人不作证应当受到什么处罚
证人不愿作证一般不会被处罚,但是任何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如果在审判阶段审理时,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可以强制其到庭。如果是其余情况该证人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第六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二、强奸幼女宣判时受害人是不是还要出庭?
强奸幼女宣判时受害人可以不出庭。人民开庭审理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案件时,对于被害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愿意出庭向被告人发问、陈述作证和发言辩论的,可以通知被害人到庭;
对于被害人不愿出庭的,可不通知其到庭。被害人是否愿意出庭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作证义务,人民应在开庭前征求被害人的意见,并将被害人的意见告知提起公诉的人民。
三、如何排除不合理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可以提请人民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六十条非法证据的处理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法庭质证原则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作为当事人是必须和有必要出庭的。不过,被害人的身份仍然具有双重性,他们不仅是辅助控诉人,还是证人。但由于一些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司法实践中大部分被害人在诉讼中被扮成证人这一角色,再加上其他因素的牵制,使得被害人在司法实践当中极少出庭参加诉讼。但被害人出庭是有深远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