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可以看出,投保人第二年不交费的,仍然可以在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内与保险人达成交费协议,保险合同的效力是可以恢复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保险第二年不交费,保险人可催告投保人交费,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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