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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强制执行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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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届满后不缴纳的,人民强制缴纳。强制缴纳是在被执行人未能自动缴纳的情况下进入执行程序而实施的,因此,它以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和数额缴纳罚金为前提条件。只要“期满不缴纳”的,就可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人民认为依法应当判处被告人财产刑的,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执行。犯罪分子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代为执行。

自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第二日起,人民对于没有法定减免事由不缴纳罚金的,应当强制其缴纳。

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扣押、冻结财产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1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罚金的执行相同于金钱给付的执行,金钱给付的执行方法和措施适用于罚金的强制执行。

不管是罚金还是罚款,行政单位或国家司法机关不可能是口头通知当事人的,比如说罚金的缴纳问题,收到判决书以后应该仔细的了解一下判决书当中的内容,判决书上面写的到哪交罚金,直接到哪交就行了。

一、罚款不交会怎么样

在判刑后,若被告人不主动交罚金的话,应给予强制性追缴。犯罪嫌疑人在服刑期间不缴纳罚金的话,对于减刑和假释都会从严处理,有可能不给予减刑或假释。其中我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综上可知,罚金也是刑罚的一种,具有强制性,犯罪嫌疑人必要有交罚金的义务。如果行为人家境不好无力一下子全部缴清,可以分期缴纳给或者把自己的财产抵押给。若是不积极交罚金的话,一般都不给予减刑、假释,一切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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