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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审理期限是多少年

来源:化拓教育网

法律分析:破产案件审理期限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申请破产后,人民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这是因为破产是债务人生死攸关的事情,所以债务人有权及时知道自己申请破产,并有权就是否有破产原因或其他不适用破产程序的原因提出意见。在实践中,由于债权人不能详细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在债务人没有破产原因的情况下申请破产。也可能有债权人为了达到不正当目的,试图通过破产程序损害债务人的商誉或阻止债务人进行交易,甚至敲诈或胁迫债务人。因此,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人民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提出。自债务人收到人民送达的破产申请通知之日起债务人破产申请7日内异议期。债务人有异议的,必须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期满后,无论债务人是否提出异议,都不超过10天的审理期。也就是说,将在异议期满后裁定10日内受理或者不受理破产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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