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二)借款人至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低于规定时间,未发生或者已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四)已交付的所购住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五)同意且能够以所购住房或公积金认可的其他房产作抵押,或以动产、权利作质押,购买新建商品房贷款的应由所购房屋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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