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不开的20种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分;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10.户口迁移情况;
11.住址变动情况;
12.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13.注销户口情况;
14.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
15.婚姻状况;
16.文化程度;
17.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
18.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向社保部门申领养老金;
19.因公民个人或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登记信息发生差错,导致与户口簿、身份证、护照信息不一致的;
20.当事人未登记户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规定,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