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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变更有什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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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变更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起诉变更是人民提起公诉后对自己已经形成的起诉进行追加、变更和撤回的诉讼活动。起诉变更是关系到被告人及被害人切身利益的诉讼活动,是人民公诉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起诉变更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即起诉变更应由谁提出、向谁提出、何时提出、以什么方式提出、由谁来决定,都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来进行。

一、宣告判决前的时间界定是怎样的

人民宣告判决前,是指人民将判决结果宣告以前。做出判决但未宣告,即人民在未宣告判决前人民仍可要求起诉变更(撤回起诉应当是在人民立案后开庭审理前)。

人民做出判决不等于人民宣告了判决。实践中人民并不是做出判决就同时立即宣告判决,而常常是先做出判决,择日才宣告判决。因此人民做出判决,依据目前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并不影响人民进行起诉变更。只有人民宣告了判决,人民就再不能进行起诉变更。笔者认为人民撤回起诉的时间更为科学的应当是在人民开庭审理前。

二、人民对民事诉讼审判的时间规定究竟是多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综合以上条款,一般时限为六个月,结批准还可延长六个月,如果仍需延长的需上级批准。开庭后当庭宣判的应当于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要立即发给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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