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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合同诈骗中的非法占有故意

来源:化拓教育网

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界定为:即以合同诈骗的方法,非法掌握、控制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并在此基础上使用、收益、处分该财物,形成非法所有的事实状态。

在司法实践中,还应考虑以下诸方面因素。

(一)合同签订前行为人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的行为;(二)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三)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四)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五)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六)行为人违约后的态度。

一、借钱后隐逃是合同诈骗还是民间借贷行

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本质区别与理论标准,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四点:

1、看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

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只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却与一方或数方签订大大超过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那么行为人签订合同的主观目的往往是为了骗取对方财物。

2、看行为人有无履约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行为人利用欺骗手段骗取对方信任签订合同后,他的精力就用在怎么样把合同定金、预付款或合同标的物骗到手,一般不去为履行合同作努力。

3、看签约后财物的流向。

合同诈骗中取得对方的款物,就会将它们用于非正常途径,根本不会把这些款物用于履约行为中去。

4、看行为人事后是否真正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人,则不管其行为给对方造成了多大的损失,决不会主动积极地采取措施来弥补,而是编造各种借口搪塞,或者干脆携款潜逃。

二、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的区别

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区别:

(一)从动机目的上区别:合同纠纷,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前提,其侵害的是合同产生的债权。而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其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

(二)从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上区别;合同纠纷属于有相应的履约能力而不履行。行为人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但根本无意履行合同,承担义务,只想单方享受权利,没有实际履约行为,这种行为应属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合同诈骗则是既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又无担保,所签订的合同对于对方来说只能是虚假的,如签我后“货款一到手,人往远处溜”,就是比较典型的利用合同诈骗。

(三)从具体情节、后果上区别。一般来说,行为人在违约之后,如果表示承担违约责任并积极采取措施补偿对方所受损失的,基本说明行为人签订合同的目的不是骗取他人财物,应视为合同纠纷。而那种明知自己不可能履行合同,也根本无履行合同的诚意和实际行动,签订合同取得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后溜之大吉或避而不见、百般百耍赖,或虽承认违约或签应赔偿,但不见诸行动,使对方无法追回损失的,才应认定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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