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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最晚申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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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申报日期为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本年度的出口货物劳务,剔除已申报退(免)税、免税,已按内销征收、消费税,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除内销免税货物按前款规定执行外,须在次年6月份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消费税。

出口退税的条件是:

1、必须是、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综上所述,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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