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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财产中的例外有哪些

来源:化拓教育网

法律分析:债务人财产中的例外如下: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包、委托交易、代销、借款、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他人财产;

2、抵押品、出质物、留置物,除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还被担保债权的剩余部分外;

3、保险金、赔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在担保物灭失后产生;

4、依法有优先权的财产,除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还特定债权的剩余部分外;

5、在特定物品交易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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