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承兑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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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承兑的基本原则:
1、自由承兑原则。汇票的付款人可以依自己独立的意思,决定是否进行承兑,不受出票人指定其为付款人的限制。即使付款人与出票人存在一定的资金关系或依承兑协议,应为汇票进行承兑而未承兑,也只承担票据外责任;
2、完全承兑原则。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必须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当日,足额付款。通过该条的规定,可以认为我国票据法在事实上是否认部分承兑的,付款人进行部分承兑的,应视为承兑附有条件,视为拒绝承兑。这在票据法上称为完全承兑原则;
3、单纯承兑原则。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如果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不发生承兑的效力。这在票据法上称为单纯承兑原则;
票据承兑和贴现的区别:
1、承兑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资金融通的需要而在票据到期前以贴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向银行出售票据,对于贴现银行来说,就是收购没有到期的票据。其贴现期限短,一般不超过6个月,而且可以办理贴现的票据也仅限于已经承兑的并且尚未到期的承兑汇票;
2、承兑汇票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八条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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