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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法律中,对于被迫杀人罪行的看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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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是被胁迫参与犯罪的,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应减轻或免除处罚。胁从犯的特点是被动参与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胁从犯的认定要同时考虑被胁迫参与犯罪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

法律分析

是犯法的,这种情形下犯罪属于胁从犯,我国《刑法》第2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相关知识:胁从犯有什么特点

(一)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共同犯罪人中的主犯和从犯,虽然作用有所不同,但从主观上来说都是自觉自愿地参加犯罪的,他们在共同犯罪中都居于主动地位。而胁从犯的特殊之处就在于他是被动地参加犯罪。胁从犯本来没有犯罪意图,因为遭受他人的威胁强迫,为了避免本人及其近亲属遭受伤害或不利,不得不实施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乃是受胁迫的结果,其主观上不愿意犯罪,或者说实施犯罪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他的意愿,其参与犯罪具有一定的消极性。

(二)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这是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说的。通说认为,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是以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主要标准的。主犯、从犯、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呈现出递减趋势。胁从犯之所以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仅仅在于他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更重要的是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比较小。胁从犯就是依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而划分出的一类的共同犯罪人,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应当小于主犯和从犯。

(三)胁从犯两个特征之间的关系

通说认为,被他人胁迫参加犯罪,这是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起较小作用,这是胁从犯的法律特征.胁从犯的认定应当坚持这两个标准的统一,即不仅要看行为人实施犯罪时是否遭受他人胁迫,而且还要衡量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只有行为人被他人胁迫参加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次于从犯)时,才能说行为人是胁从犯。

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一类共同犯罪人。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的作用,其行为是受胁迫的结果。根据我国《刑法》第2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对于这种情形下的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一定的处罚减轻或免除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为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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