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噪音扰民,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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