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新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本文介绍了苏州市新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规定了土地征收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地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农用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地价确定,每三年至少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农用地以外的土地、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
苏州市新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规定,土地征收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地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农用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地价确定。区综合地价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原土地利用、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需、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每三年至少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农用地以外的土地、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先改善生活条件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意愿,通过重新整理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补偿因征收而引起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以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合法财产权及住房权益。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待遇,此外,被征地农民还可以享受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多种社会保障待遇,一些地方还设立了社会保障补偿金,解决养老和医疗问题在保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下。这样,农民虽然被征用了宅基地或承包地,但可以得到相当数量的补偿,养老和医疗也有一定的保障。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当地标准缴纳。被征地农民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同时,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医疗待遇已经纳入到土地管理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中,被征地农民应当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一些被征地农民并未按照相关规定参加保险,也存在一些地方政府的违规行为。这些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征地农民的权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因此,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应当及时了解自己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相关规定参加保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也应当加强对被征地农民保险待遇的保障和管理,规范保险行为,确保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结语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规定,土地征收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地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农用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地价确定,每三年至少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农用地以外的土地、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同时,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多种社会保障待遇,如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些地方还设立了社会保障补偿金,解决养老和医疗问题,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八条 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 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十章 农村经济发展 第八十五条 国家扶持贫困地区改善经济发展条件,帮助进行经济开发。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关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组织贫困地区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使用扶贫资金,依靠自身力量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引导贫困地区的农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扶贫开发应当坚持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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