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法》第三十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禁毒的原因,具体如下:
1、危害身心;毒品作用于人体,使人体体能产生适应性改变,形成在药物作用下的新的平衡状态。一旦停掉药物,生理功能就会发生紊乱,出现一系列严重反应,称为戒断反应,使人感到非常痛苦。用药者为了避免戒断反应,就必须定时用药,并且不断加大剂量,使吸毒者终日离不开毒品;
2、危害社会;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其为家了。吸毒者在毁灭的同时,也破害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难境地;
3、对社会生产力的巨大破坏;吸毒首先导致身体疾病,影响生产,其次是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同时毒品活动还造成环境恶化,缩小了人类的生存空间。《禁毒法》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本法所指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精神药品。实行预防为主,结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强制隔离戒毒: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2在社区戒毒期吸食、注射毒品的;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法律依据:
《禁毒法》第三十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