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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既遂会判多长时间?

来源:化拓教育网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既遂的刑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或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认定和构成涉及信用卡管理秩序的侵犯、信用卡资料信息的犯罪对象,以及窃取、收买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的行为方式。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

法律分析

一、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既遂会判多长时间?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既遂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本罪的认定和构成

1、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用卡资料信息。

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为犯罪对象。信用卡信息资料是关于发卡行代码、持卡人账户、密码等内容的加密电子数据,由发卡行在发卡时使用专用设备写入信用卡磁条中,成为POS机、ATM机等终端机识别合法用户的依据,是行为人实施信用卡伪造犯罪的重要资料,因而,窃取、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属于伪造型信用卡犯罪的上行为。客观行为方式包括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三种方式。

“窃取”是指行为人以自以为秘密的方法取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方法具有多样性,可以是窥视,也可以是破解;

“收买”是指行为人以有偿的方式获得他人出卖的信用卡信息;

“非法提供”是指将通过非法或者合法手段获取的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转让他人。立法并未对非法提供行为的有偿性作出规定,但基于刑法解释合理性的要求,无论行为人以无偿还是有偿的方式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转让的均应认定为转让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信用卡的使用和管理,是由国家金融机关或者银行来进行处理的,对于犯罪分子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信用卡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获得非法利益,或者从事经济犯罪活动,相关情况是需要以上述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来进行判决处理的。

结语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既遂的刑期会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如果数量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而对于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也会受到相应的法律规定处罚。以上是根据法律规定对该罪行的认定和构成进行的简要说明。对于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的行为,法律将依法进行判决处理,以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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