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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分公司和营业部的区别

来源:化拓教育网

法律主观:

证券行业在我国的发展是比较晚的,其他的一些资本国家对证券行业的发展是非常关注的,而且其发展历史也比我国较早。证券行业主要是为了大小企业能够更好的进行融资,债券是其中的一种方式。

一、证券公司的分类

从证券经营公司的功能分,可分为:

证券经纪商

即证券经纪公司。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代为买卖证券,并收取一定手续费即佣金,如东吴证券苏州营业部,江海证券经纪公司。

证券自营商

即综合型证券公司,除了证券经纪公司的权限外,还可以自行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它们资金雄厚,可直接进入交易所为自己买卖股票。如国泰君安证券。

证券承销商

以包销或代销形式帮助发行人发售证券的机构。实际上,许多证券公司是兼营这3种业务的。按照各国现行的做法,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场进行自营买卖,但专门以自营买卖为主的证券公司为数极少。

另外,一些经过认证的创新型证券公司,还具有创设权证的权限,如中信证券。

证券登记公司是证券集中登记过户的服务机构。它是证券交易不可缺少的部分,并兼有行政管理性质。它须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方可设立。

二、证券公司的特点

1、大多为国有控股企业,资产的赠与必须满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2、大多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流通受,没有市场价格,但又有上市的规划,能够满足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

因此,股票期权和员工持股的方式更适合我国证券公司。

三、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规规定的和经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就是证券公司的分类。证券公司债券是证券公司为相关企业进行融资发行的,种类也有所不同,根据种类的不同,其发行方式和条件也是不同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 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证券业务: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融资融券; (六)证券做市交易; (七)证券自营; (八)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前款规定事项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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