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未经相关省级部门准许,拥有弹都是违法的。符合以下定义的支就认定为非玩具,制造、销售、运输、储存、持有非玩具都是违法的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规定的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每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每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2、具备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管、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3、外形、颜色与制式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支全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因此携带弹簧违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
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背法律限定拥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支。除了公务用外,个人拥有支需经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准许。未经准许而拥有支的,隶属违法做法。
第三十九条
违背该法限定,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运输支的,依照刑法有关限定追究刑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