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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为辩护人的人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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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人民、人民、监察机关、机关、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的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 人民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二)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四)人民、人民、监察机关、机关、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八)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的人。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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