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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职工辞职不算视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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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辞职不算视同缴费原因为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前,职工养老实行单位退休制度,由退休前所在单位根据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退休费,由单位负责发放。

职工被除名或自动离职后,原工作单位不再负责支付其退休费。重新参加工作后,连续工龄重新计算。因此,职工除名或自动离职前的工作年限不能作为连续工龄的组成部分,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成为体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计算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重要参数。

“除名”和“自动离职”具有计划经济时期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特点,相关的工龄根据当时国家工龄精神制定,也适应当时实行单位退休制度的养老保障方式。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逐步实现政企分离,企业用工制度不断改革完善。同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不断深化,由“单位保障”变为“社会保障”,建立了个人缴费制度,通过实际缴费年限对职工养老权益予以记录和更好地保障。

法律依据

《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第一条 关于“辞退”职工是否可按《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办理的问题。

辞退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中明确,即“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第二条 关于“自动离职”的职工是否亦可按《复函》意见处理的问题。

劳动部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中明确,“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可按《复函》意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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