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时,往往会对犯罪分子单处或并处罚金,依法对其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很多人以为罚金都必须一次性交完,但这是误解,法律规定罚金是可以分期缴纳的,甚至满足条件的,还可以减少甚至免除。
判处的罚金没有强制一次性缴完
按照刑法规定,罚金,是根据犯罪情节依法判决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的一定罚金数额的刑罚。
但是罚金不是强制必须一定要一次性缴纳完毕的,犯罪分子或其家属在指定的缴纳期限内,可以一次性清缴,也可以分期缴纳。罚金到底怎么交,是可以根据经济实力和协商确定。
同时,刑法又规定,在指定期满不缴纳罚金的,会强制缴纳。如强行划扣银行存款、强制拍卖财产等等。况且,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总之,耍赖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
那确有困难无法缴纳罚金,该怎么办?
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犯罪分子确实会出现无法缴纳罚金的情况,这时可以向执行申请延期缴纳、减少或免除罚金。通常存在以下情况的,都会相应地做出减少或免除罚金的规定:
(1)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
(2)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
(3)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
(4)其他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因此,罚金不是必须一次性交完的,也可以分期缴纳,要是存在困难的,还可以申请延期缴纳、减少甚至免除罚金。当然了,要是不想交罚金的,最好就是不要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倘若涉嫌犯罪或已经判刑处罚的,都可以找个刑事辩护律师详细咨询,那样往往都能妥善处理诸如罚金之类的法律问题。
一、罚金的缴纳方式。根据修订的第五十三条规定:
(一)自动缴纳。这是指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犯罪分子能够按时、自觉、主动地缴纳全部罚金。自动缴纳是实现罚金的最主要方式。笔者认为,犯罪分子的亲属自愿代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人民也应当允许。如果被判处主刑,这种悔罪表现可作为的情节适当考虑。
(二)强制缴纳。这是指人民规定的缴纳期限届满,有缴纳能力的犯罪分子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罚金,人民采取相应的,强制犯罪分子缴纳。强制缴纳措施有查封、变卖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入等。笔者认为,对有缴纳能力、期满未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在采取强制措施、变卖其财产或执行其钱款时,也应当扣除其拖延履行这部分罚金的利息,利息可以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只有如此,才能给拖延罚金缴纳的犯罪分子以应有的惩处。另外,拖延缴纳会给司法机关罚金刑的执行增加不必要的难度。因此,对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在惩罚力度上应当和一时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有所区别,否则,就会影响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利于罚金刑的执行。
(三)随时缴纳。对于不能一次性足额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缴纳。这一方式有助于保证罚金刑的实现。缴纳罚金,不受刑罚时效的,在任何时候都可能对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执行罚金刑,从而更好地发挥罚金刑应有的惩罚作用。
(四)减免缴纳。在判决生效后,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天灾人祸等等),按原判决数额缴纳确有困难,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缴纳。笔者认为,减免缴纳罚金必须具备几个条件。1.确有无法抗拒或者基于人道主义事由;2.缴纳原判决罚金确有困难;3.须经犯罪分子本人、其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4.经人民查证上述情况属实。只有同时具备这几个条件,才能考虑减少或者免除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