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2、除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一、委托加工的税率
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按照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物资应负担的,凡属于加工物资用于应交项目并取得专用的一般纳税人;
委托其他企业加工产品计算方法:
(1)受托方收到加工费,按规定计提。
(2)受托方是一般纳税人,对方要开具专用,作为受托方抵扣进项税的凭证。
(3)委托加工的产品出售后,与自产产品或外购产品一样计算、缴纳。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
如果只针对,因为是价外税,委托方,无论是收回货物,后直接销售,还是是回收后,继续加工,再出售。
受托方的(加工费+辅料)计算进项。再出售货物计算销项。
二、纳税申报填哪些表
小规模纳税人只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应填报《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申报项目,《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申报项目及《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不需填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