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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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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决议存在瑕疵,公司法赋予股东请求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请求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两种救济权利,具体如下:

1.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或有权请求撤销股东大会决议,但享有撤销权,此种撤销权有别于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撤销权,这是因为股东大会决议具有合同的表象特征,但又有别于合同。股东会大决议的内容并不局限于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划分,还可能包括公司经营、投资、劳动报酬、管理人员薪金等一系列问题。

2.股东请求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请求撤销股东大会决议,应列公司为被告,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力机构,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效果只能归属于公司本身。

3.股东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存在法律瑕疵或违法可能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除斥期间为60天,起算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请求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并没有相应除斥期间的规定。

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关于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内容,您了解了吗?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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