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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至四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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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2、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3、 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4、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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