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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限是否抵缓刑时间

来源:化拓教育网

一、羁押期限是否抵缓刑时间

1、羁押期限不抵缓刑时间;

2、缓刑是考验期,不是刑期,缓刑考验期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诉。但如果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规定,收监执行的,判决前先期羁押的时间折抵刑期,先期羁押一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一日。

二、缓期考验期内容

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

(一)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于两个月;

(二)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期考验期时间计算:

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诉或者抗诉后,经二审维持原判的,则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考察,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如果一审宣判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待判决生效后再依法交付考察。

(一)缓刑考验期的长短以原判刑期长短为依据,可以和原判刑期时间相等;也可以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顶,最长不超过原判刑期一倍;

(二)缓刑考验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这样不利于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

(三)缓刑考验期,说明对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免除刑事处罚,是否不执行刑事处罚,取决于犯罪分子在考验期的表现,如果表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原判决的规定,撤销缓刑,执行刑罚;

(四)缓刑考验期间的时间起算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期,所以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期考验期。

三、缓刑期间发现漏罪如何处理

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的,应如何并罚?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犯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必须判处实刑的,则应撤销对前罪所宣告的缓刑,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不予折抵刑期;但是,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应当予以折抵刑期;如果仍符合缓刑条件,仍可宣告缓刑,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缓刑考验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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