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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债一般的方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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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脱壳”逃债

1、是指通过公司分立形式,恶意侵害债权人利益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脱壳逃债并不能真正逃避债务。

2、企业分立有两种形式分别是新设立和派生分立。

3、公司分立的法定程序是首先必须先经公司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然后经授权的部门或省级批准,最后分立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4、利用新设分立形式逃债和利用派生分立形式逃债的效力认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可向分立之后所设立的所有公司同时主张债权。

(二)兼并和合并逃债

1、我国企业兼并的形式有六种分别是购买式兼并、承担债务式兼并,行政式兼并、企业自愿合并、渐进结合方式和投股式兼并。

(三)破产逃债

1、是指债务人不依法进行破产,隐匿企业财产,造成资不抵债假象进而达到免除债务的目的的逃债方式。

2、《破产法》的撤销权的构成要件:须是对破产财产有害的行为,即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必须是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的一定期限内所实施的行为,撤销权须在审判上行使,撤销权的行使不以主观上有过错为条件。

3、撤销权由清算组申请人民以裁定的方式予以行使,主要有两种效力分别是物权性效力和债权性效力。

一、如何行使破产撤销权?

各国破产法无不明文规定,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为破产撤销权行使的主体,具有的诉讼实施权,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或参加诉讼。但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作为权利主体却不能享受利益,破产撤销权的归属主体应是何人,理论界对此有破产债权人说、破产人说、破产管理人说和破产财团说等多种主张。其中,较为普通的观点是破产债券人说。此说认为,破产撤销权乃属保护破产债权人利益而确立的权利,因而其权利当归属于破产债权人,而破产管理人只是作为债权人来行使破产撤销权的。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请求为之,破产撤销权在法律上的性质,是形成起诉和给付起诉的结合,其直接的法律后果是使破产人于破产宣告临界期间内实施的涉及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无效。破产人未给付的,不再给付;相对人已取得利益或财产的,由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取回,并入破产财产;相对人已受领的财产灭失的,应当折价赔偿。对于相对人,若相对人已为对待给付且该给付于债务人财产中尚存的,有权行使取回权;若该利益不复存在或对待给付额大于现存利益的,相对人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参加彼此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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