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什么时候享有追偿权
销售者销出的产品发生质量责任,并由此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但产品的质量责任不是由销售者的原因造成的,出现这种质量损害,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提出赔偿要求,销售者依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承担了消费者的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者、供货人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四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一、被侵权人请求赔偿的途径有哪些
侵权人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之后,有权要求获得赔偿的人。包括直接购买并使用缺陷产品的人,也包括非直接购买使用缺陷产品但受到缺陷产品损害的其他人。
从方便被侵权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法律规定了被侵权人请求赔偿的两个途径:
1、是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
2、是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也就是说,只要是缺陷产品引起的损害,被侵权人可以向生产者和销售者中的任何一方提出赔偿请求。如果二者不予赔偿,被侵权人可以生产者和销售者中的任何一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二、生产者及销售者对于产品缺陷责任的承担
生产者、销售者中先行赔偿的一方有权向应当承担责任的一方追偿自己已经向被侵权人垫付的赔偿费用。也就是说,没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对因缺陷产品而引起的赔偿请求,预先替对方垫付了赔偿费用。一方有权要求有责任的一方支付自己已经垫付的赔偿费用。需要明确的是,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原则是不同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对此法律明确规定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先行垫付赔偿费用的一方只有在另一方符合承担产品侵权责任条件的情形下,才可以向对方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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