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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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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是制式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支、弹药;
2、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支(包括自制、改制支),一律认定为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支,一律认定为支;
3、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支,按照《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20)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支;
4、对制式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一律认定为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5、对非制式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一、支鉴定程序是什么:
1、对的鉴定需经过鉴定、复核两个步骤,并应当由不同的人员分别进行;
2、复核人应当按照鉴定操作流程的全过程进行复核,防止发生错误鉴定;
3、鉴定完成后,应当制作《支、弹药鉴定书》;
4、《支、弹药鉴定书》中的鉴定结论应当准确、简明,同时应当标明鉴定人、复核人身份并附有本人签名,加盖鉴定单位印章。《支、弹药鉴定书》应附检材、样本照片等附件。
二、哪些人员可以佩带支:
1、人民、人民、机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支的人员;
2、边防地区、海防地区以及省、自治区认为有佩带支必要的其他偏僻地区的党政负责干部;
3、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的机要交通员,边疆地区县、市党政机关和邮电部门有佩带支必要的机要通信人员;
4、海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支的人员;
5、军工工厂的警卫押运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 违反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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