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抽头达五千构成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聚众”: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代理网算开赌场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3、域外开赌场禁招中国人
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帮他人以共犯论处
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罪的共犯论处。国家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实施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03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的;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的。
5、网络赌资按其代表金额定
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带少量财物娱乐不算赌。
我国对犯罪行为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犯罪的行为具体包括三种:
(一)聚众,即为活动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聚众时,行为人有的自己也参加,有的则本人不参加,但都属于聚众的情况;
(二)开设赌场,即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提供场所、设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的行为;
(三)以为业,即以为常业,以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行为。只要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上述聚众、开设赌场或者以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了犯罪。犯罪的,要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在执行中,要注意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在认定犯罪时,行为人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具有聚众、开设赌场或者以为业的行为,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对于虽然多次参加,但不是以此作为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场所、赌具等,但未从中渔利的,一般不应作犯罪处理,可以依法给予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