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开具专用购货方没有认证退回销货方,但是已经跨月销货方开具红字不需要给购货方。
购货方已抵扣,开出红字需要给购货方,因为购货方按红字申请单上的税额已经做进项税额转出,开出的红字给购货方附在进项税额转出的凭证后面。
法律依据:《专用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专用章;
(四)按照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购买方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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