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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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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如果双方签订的借条、借款合同、借款协议约定了发生纠纷的管辖,那么债权人就只能向约定的管辖提起诉讼,不能向原告所在地起诉;如果双方没有签署借条、借款合同或协议,或者借条、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的,债权人可以向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起诉,也可以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起诉。而民间借贷纠纷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事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也就是说,双方没有约定管辖的,又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在原告所在地起诉,也可以选择在被告所在地起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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