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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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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类如下:

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责任事故的常见情形:

1、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

2、诊治中遇到明知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或在抢救危重病人时,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

3、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异物在病员体内的,麻醉方式、部位、药品剂量错误,麻醉过程中不认真观察病情变化;

4、因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查对而造成错发、错配、错用药物,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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