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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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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治安案件的管辖由 门规定。这是关于治安案件管辖的规定。一般而言,管辖可以分为职能 管辖、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办理治安案件的主管机关应当是各级机关,因此确定治安案件的管辖属于机关内部事权划定。

(1)关于地域管辖。确定治安案件由哪个地方的机关管辖,也就是各地机关之间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执行,即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机关管辖;就同一机关所辖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派出所而言,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所管辖。

(2)关于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根据机关的级别,确定其查处治安案件的范围,是纵向划分不同级别机关之间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查处治安案件的权限分工。确定治安案件由哪一级机关管辖,也就是上下级机关之间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即治安案件由县级以上机关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

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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