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的认定标准是这样的: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
(一)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一、网络平台聚众构不构成刑事犯罪
1、网络平台聚众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构成罪。所以,如果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了两个行为中的一个行为,到达立案追诉标准的,将以罪定罪处罚。
2、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聚众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是什么
聚众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是:
1、聚众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结束后,下一次又须再次组织,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聚众的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开设赌场的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