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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交付中转移风险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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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交付中转移风险需要的条件有:

1、合同已经成立;

2、标的物已由出卖人交由承运人运输给买受人;

3、当事人对风险承担无其他约定;

4、风险从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

一、逾期交货违约责任怎么认定

逾期交货违约责任的认定:

1、在出卖人已经为现实交付的情况下,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承担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

2、在出卖人逾期尚未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在出卖人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可以不再适用继续履行,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能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

3、出卖人迟延交付的,由此而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4、标的物的市场价格在签订合同后有较大变化的。

二、出卖人逾期交货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出卖人逾期交货应当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出卖人已为实际交付的,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承担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

2、出卖人逾期未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3、在出卖人不能继续履行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继续履行不再适用。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能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出卖人延迟交付的,由此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4、标的物市场价格签订合同后变化较大的,出卖人逾期交货,价格上涨的,按原价执行,价格下跌时,按新价格执行。

三、已经交给买方的东西能不能先不转移所有权

可以先不转移所有权。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种条款叫做所有权保留条款,是当事人根据合同自愿原则确定合同内容的表现,是受法律保护的,其主要功能是为出卖人降低交易风险。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出卖人认为重要的义务以前,出卖人仍然保有标的物的所有权。这样出卖人就可以避免在已交付标的物而买受人不履行其主要义务时,因所有权已转移而遭受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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