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高空坠落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若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建筑物倒塌造成损害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其他责任人也需承担侵权责任。物件归属人可通过举证证明无过错,但仍需补偿受害者。
法律分析
建筑物高空坠落侵权责任怎么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拓展资料
高空抛物行为的实施人,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包括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综上所述,建筑物高空坠落侵权责任是指某一物件从高处坠落,应该追究物件归属人的侵权责任,物件归属人可以通过举证的方式证明自己无过错责任,但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即时归属人无过错,但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补偿受害者及其家属。
结语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建筑物高空坠落侵权责任的划定主要依据是物品的归属以及建筑物使用人的可能加害行为。具体而言,如果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建筑物使用人有责任给予受害人补偿。而对于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造成的损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此外,根据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总之,建筑物高空坠落侵权责任的界定需要考虑物品归属、建筑物使用人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铁路、公路等建设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护设施,可能影响管道保护的,应当事先通知管道企业并注意保护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护设施。
建设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护设施,使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的功能受到影响,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管道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
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